|
借阅规则
1、 书刊的借阅规则
⑴ 图书借阅规则
① 凭本人借书证教师(含研究生)可借图书10册,职工可借书5册,副教授以上可借15册。借期4个月。学生可借4
册,借期1个月。如特殊情况可续借一次。超期每天每册罚款0.10元。学生期末借书可延至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归还。
② 新架上的书仅供教、职工借阅,借期7天。超期每天每册罚款0.30元。
③ 书库设有查询台并实行全开架借阅。读者可在查询台查询所需书籍后凭本人借书证登记,并拿一块"代书板"入库。
④ 开架书库的图书可借可阅,基库的图书仅供阅览不外借,读者可复印。
⑤ 阅览库内图书时请用"代书板",阅后将图书放在空架或阅览桌上,由工作人员统一复位上架。
⑥ 学生阅览厅开架阅览,办理借阅手续后在厅内阅览。
⑦ 可供借阅的图书一时借不到,读者可办理预约手续,预约通知发出一周内不来借阅的,预约作废。
⑧ 持通用借书证、临时借书证的读者每次限借3册。所借图书的总价不得超过押金。持通用阅览证的读者只限在本馆阅览。
⑨ 如遇特殊情况,图书馆有权调回已经外借的图书。
⑵ 期刊借阅规则
① 教师阅览室是现刊阅览室,仅供教师(包括研究生)及持通用阅览证的读者阅览。读者凭借书证在服务台登记、签字后方可进入。
② 教师阅览室与连续出版物书库的期刊不外借。需要复印者可在服务台办理临时借出手续,当班交还。
③ 凡擅自携出馆外或隔班交还者,每册罚款1元,隔天交还者每册罚款2元,逾期2天以上者,按每天5元罚款。
④ 连续出版物书库的期刊阅后放在阅览桌上,由工作人员统一复位上架。
2、 丢失书刊的赔偿规则
⑴ 书丢失,必须用同版本(或原书新版)的图书赔偿,并付新书加工费1元。
⑵ 书刊遗失后,若确实买不到同版本(或同卷期)的书刊,则根据该书刊的馆藏情况,使用价值,采购难易等因素,按原书价(多卷书的某一部分丢失,若无单独价格,则按卷价),现刊按年价,过刊(合定本)按合订本的总价加装定费的5至20倍赔偿。
⑶ 书刊被撕损、污渍、圈划或条形码受损影响机器识别等,视书刊的使用价值及受损的情况按原价的20%至20倍赔罚款,对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并予通报批评。
3、 偷窃书刊的罚款规则
⑴ 以下行为均按偷窃图书论处:
① 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带出书库或阅览厅(室)外。
② 盗用他人借书证或用拾到的他人借书证冒借书刊。
③ 在借阅书刊中的一切舞弊行为。
⑵ 对偷窃书刊者,一经查实,除收回被偷书刊,并按原价10~100倍罚款外,同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附免冠照片一张,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送交有关给予严肃处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