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阅规则

发布时间:2020-07-10浏览次数:1694

图书借阅规定

1.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到图书馆借书处办理借还图书。

2.借阅期限与册数:教职工可借图书20册,每册借期4个月,并可续借2次;研究生可借图书20册,每册借期2个月,并可续借2次。学生可借20册,每册借期1个月,并可续借1次。

3.外校到我馆共享资源的读者一次可借图书2册,借期1个月。

4.读者所借每册图书,每超期1天归还罚款0.10元。学生期末借书可延至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归还,所有假期内到期的图书都可延至开假后归还。

5.密集库的图书如有需要先到流通部前台预约,每周四由工作人员统一处理后从周五起至下周四可至前台办理外借手续,逾期书重新调回密集库。

6.阅览室内阅书后将图书放在空架或阅览桌上,由工作人员统一复位上架。

7.可供借阅的图书一时借不到,读者(研究生及教师)可办理预约手续,预约通知发出一周内不来借阅的,预约作废。

8.如遇特殊情况,图书馆有权调回已经外借的图书。

  

期刊借阅规则

1.旗山校区期刊(现刊和过刊合订本)一律不外借,读者可在各阅览室内阅览。

2.乌山校区教师阅览室现刊与连续出版物书库的过刊合订本不外借,仅供教师(包括研究生)及持通用阅览证的读者阅览。读者凭借书证在服务台登记、签字后方可进入。需要复印者可在服务台办理临时借出手续,当班交还。


书刊丢失赔偿规则

1.根据本校有关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图书馆纸质图书、期刊资料,或其他载体的文献,均属于本校国有固定资产,读者若造成书刊丢失、撕毁、污损等损失,应予以赔偿。

2.图书丢失,若无法购得同版本或新版本的原书,或多卷书的某一部分(若无单卷价格,则按卷价),一律按原书价510倍赔偿。

3.期刊丢失若无法购得同卷期的期刊,现刊按年价、期刊合定本按合订本的总价加装定费的520倍赔偿。

4.书刊被撕损、污渍、圈划或条形码受损影响机器识别等,视书刊的使用价值及受损的情况按原价的20%20倍赔罚款,对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并予通报批评。


偷窃书刊处罚规则

1.以下行为均按偷窃图书论处:

1)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带出图书馆外。

2)盗用他人借书证或用拾到的他人借书证冒借书刊。

(3)在借阅书刊中的一切舞弊行为。

2. 对偷窃书刊者,一经查实,除收回被偷书刊,并按原价10100倍罚款外,同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附免冠照片一张,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送交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